公民記者陳育青小姐被押到圓山派出所/2008/11/4中午 | 台灣主權觀測站 Taiwan Sovereignty Watch

公民記者陳育青小姐被押到圓山派出所/2008/11/4中午



*胡慧玲報導

(陳育青小姐為青年電影導演,核四公投志工,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志工,國際特赦織台灣分會第32小組召集人)

12:00林世煜接獲來電,說在年代新聞看到陳育青在圓山飯店,被員警押走。
12:01 林世煜聯絡民進黨中央黨部主席辦公室,他們說正要舉行成立法律支援律師團的記者會。
12:01 胡慧玲聯絡「真敢社」召集人吳靜慧,告知此事,請協助。
12:04 林世煜去電陳育青,並和圓山派出所員警通話。員警表示,根據警職法第六、七條,留置陳育青。         林世煜要他保持電話暢通,民進黨律師會去電交涉。
12:15林世煜去電民進黨中央黨部,要求在記者會上馬上宣布此事。
12:20「真敢社」社員分頭聯絡人權團體、國際友人和新聞媒體。
12:20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到圓山派出所關心。
12:30:「真敢社」社員張龍三表示:「太可惡!!我離圓山派出所不遠, 有需要時, 可以去幫忙。工作請假沒關係…」並附員警所說之法條。
12:30 林世煜抵達民進黨中央黨部記者會現場。經告知先前已在會場宣佈此事,並由與會律師接手處理。林世煜獲邀進場對與會記者報告此事,大意是: 抗議、對峙、衝突中,人權已失去保障,陳育青之事,不是個案,而是通例;很高興看到,並且希望,民進黨提供法律支援,協助保障人權,做大家的後盾…

12:30陳育青始獲准離開派出所,赴台大醫院驗傷。(後經現場友人告知,是員警強制處置時遭擦傷。)並接受「綠色和平」call out專訪。
12:50台灣AI理事長黃文雄兩度來電,關心陳育青情況。他說育青是AI會員,且是32小組召集人。AI將盡力協助,但育青電話忙線中,他聯絡不上。
1:40台灣AI秘書長王興中表示:「我們正倡議組織人權團體聯合調查團,針對整個事件進行現場觀察、個案訪談。未來發表報告,供世界各主要人權觀察組織年度報告參照。」

陳育青報平安信:

謝謝大家的關心
我目前很平安
稍早和台灣新聞記者協會(我是會員)一起開過記者會

會把相關過程整理之後公開

今天我並非特意前去圓山飯店表達訴求或拍攝
只是訪友後停留,並且在陳雲林等人行經時
用小型家用攝影機拍攝過程(我完全沒有說話)

所以,事態已經嚴重到,只要懷疑你的身分
即使你什麼事也沒做
警察都可以為所欲為
這種現象可能普及到「任何一個人身上」

附錄:

警察職權行使法
第 6 條

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,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:
一、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。
三、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、身體之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
分之必要者。
四、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、預備、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
處所者。
五、滯留於應有停 (居) 留許可之處所,而無停 (居) 留許可者。
六、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。
前項第六款之指定,以防止犯罪,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
有必要者為限。
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。
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於營業時間為之,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

第 7 條

警察依前條規定,為查證人民身分,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:
一、攔停人、車、船及其他交通工具。
二、詢問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、國籍、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

三、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。
四、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、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
物者,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。
依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,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
勤務處所查證;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,且其時間自攔停起,不
得逾三小時,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
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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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Comment

大西瓜2009年十月28日 at 4:25 上午

我是警察…
我們也很無 辜呀!
上級長官命令~我們能抗拒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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